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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招提醒】高考考前提醒(三)

作者:佚名 时间:2026-06-09 76次

摘要:请考生认真学习《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有关内容,自觉诚信考试,切勿以身试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选):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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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考生认真学习《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有关内容,自觉诚信考试,切勿以身试法。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选):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①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②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③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④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⑤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⑥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⑦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⑧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⑨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①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②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③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④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⑤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⑥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⑦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⑧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⑨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考试违纪将取消考生本人该科目考试成绩,考试作弊将取消考生本人高考所有科目考试成绩,且考试作弊已纳入我国刑法。携带手机等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参加考试的,无论使用与否均认定为考试作弊;向考场外发送、接收试题答案信息的,停止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

提醒考生注意:携带手机、智能眼镜、智能手环等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及电子产品参加考试,无论使用与否,均认定为考试作弊。平时生活学习佩戴智能眼镜的考生,需提前备好普通光学眼镜。高考不受理智能眼镜代替普通光学眼镜参加考试的申请,由此引发的影响考试作答等相关结果,责任由考生本人自负。

文章标题:【招招提醒】高考考前提醒(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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